律师事务所收购债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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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0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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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收购债权是合法的。具体来说,债权的转让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合法方式,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拥有进行合法财产交易的资格。
债权的收购通常是指一方(收购方)以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履行其他约定条件的方式,从债权人(转让方)手中取得该债权,并且享有与该债权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律师事务所作为收购方,可以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购买债权,并且成为债权的合法持有人。
律师事务所收购债权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在进行债权收购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例如遵守相关合同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律师事务所还需注意是否存在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导致的债权转让,以避免涉及欺诈、偷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收购债权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需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交易。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精华】法律顾问合同4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顾问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顾问合同 篇1 甲方: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公司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 案件、 案件代理人,代理一、二审、执行等阶段诉讼。 5、有偿参与其他案件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代理费用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违反本条款和材料不真实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法律顾问收费方法: 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共5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5000元,20xx年9月10日支付25000元,作为乙方服务费用,由乙方收取; 2、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受甲方委托的诉讼、仲裁、非诉讼、调解等服务项目的工作时,结案后,按照案件标的(挽回损失)的5%--10%,支付乙方。 3、法律顾问为甲方到外地办理案件时,甲方应按照当地规定,及时、足额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4、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法律顾问聘金或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乙方有权依法通知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或者选择中止或者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终止日的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于20xx年3月10日 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2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的黄华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常年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代理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乙方: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合同 篇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即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团队,负责甲方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权责,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乙方根据需要,可以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法律咨询: 就甲方经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乙方适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口头、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 2、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乙方依照工作职责或甲方的授权,就特定事项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等。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审查潜在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制定或完善甲方的各类合同文本,对重要合同逐步实施法律顾问会签制度。建立或完善合同评审、合同管理制度。对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应甲方的要求,切实保障甲方的知识产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协助 甲方进行工商登记等工作。 6、法律培训: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针对甲方的经营需要,系统制定并负责实施法律事务的专业培训,以提高甲方员工、经销商或代理商等的法律意识。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以保障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8、受甲方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须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9、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协助甲方完善劳动制度,审查、修改甲方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三、甲方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联系约定,并为乙方指派的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法律顾问费、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人民币,在______前一次性支 付完毕。 2、本合同第二条第5至8项所列的法律服务项目及参与特别重大、复杂的商务谈判,乙方将另行收费,并优惠计费。计费方式为小时收费或按标的比例协商确定。 3、非乙方收取的查证费、调查费用、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上海市外差旅费等由甲方据实支付。 5、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__小时(另行收费部分除外),超过部分另行收费。有效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六、乙方应对其所指派的律师负责日常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 由乙方集体讨论决定。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另行指派律师替代。 八、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对其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甲方雇员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不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法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所收取律师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指派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后,乙方将在其所收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已经全部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工作;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可以提出书面文件终止续期,否则合同自动续期一年;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所收律师费用。若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二、本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十大债务债权律师事务所
排名前十名:
(1)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马豹主任律师
(2)中伦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张学兵律师
(3)久稳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王楠律师
(4)华让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李卓景律师
(5)声驰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汪军智律师
(6)京师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丁昊律师
(7)新邦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王书博律师
(8)九稳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王振新律师
(9)尚梓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闫猛律师
(10)大嘉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许振龙律师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东死亡四种方式可以处理股权案例一: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由股东会指定人继承是由配偶继承,还是其他亲属继承薛女士遇到这样一个难题,丈夫李某去年出资20万元,与蔡某、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薛女士想继承股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表示只能将李某出资的20万元退回。薛女士便到四方工商分局进行咨询。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工商部门指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四种方式处理股权工商人员建议,薛女士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股权:一是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二是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员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三是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四是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李某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蔡某、孙某,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20万元数额的限制。转让所得的价款由全体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公司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否直接继承其股权资格而成为股东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驳回了张某继承人欲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张某是一家集团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18%的股权。2011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合法继承人为其父母和妻子。对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不同意,并要求张某的父母、妻子与公司商谈股本处置事宜。张某的父母、妻子不认可公司提出的方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股东资格,并由公司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父母和妻子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本案中,集团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作了限制,且系张某生前入股时已经制定,故应当遵从。案例二:xx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张某和李某,其中张某为公司的大股东,因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而李某个人又无力独立经营,李某便决定将公司出让。现王某和赵某想要以受让xx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xx公司,王某作为收购方的代表向笔者进行了咨询,并委托笔者代为草拟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笔者向王某做了协议必须要张某的所有继承人参与签订的风险提示,无奈王某急于求成在只有李某个人签字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现在张某的继承人不同意股权转让,而李某又避而不见,王某即做不了工商变更登记又拿不到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悔莫及,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规定:那么关于股东去世后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的问题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关于股权继承问题(一)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章节中第七十六条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二)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四)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如何处理呢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五)何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该权利的内涵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最大也是纠纷产生主要原因的是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问题。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权的充分实现的原则,原则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做出理解:1、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应当是相等的。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否则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3、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4、合同签约期限相同。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自行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来操作和办理。(六)非股东受让股权后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股份所有权。而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实现,需要有两个条件,即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份交付。股份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该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如无特殊约定,应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受让人取得股权,则是通过股份的交付来完成的,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或者说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标志。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属性不同,股份交付的程序也有些不同。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公司股权,得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而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只要双方在依法成立的交易市场上完成股份交易之后,即已经取得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论是否取得有形的权利凭证。(七)未成年人继承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继承了其去世的父亲在某公司的股权,其母亲是监护人,该未成年人占有的股权是绝对不能转让的,因为其母亲只有管理和监护孩子财产的权利,而没有代为处分的权利,否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只有在孩子满18周岁后才有权自行处理。如果是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转让问题就要小心处理,监护人的签字行为是无效的。二、关于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对于股权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有法定的程序,在这里我们只针对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司法实践中客户多是关心处理的程序和需注意的风险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处理方案。(一)先确定该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关于继承问题适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法典》第1123条等规定,一般的顺序是遗嘱和遗赠优先,然后才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等。《继承法》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只能适用代位继承。(二)如果有继承权,是该股权的合法处分人,则可以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此时就可以看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的规定,该继承人没有继承的障碍则其所继承股权的转让行为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该权利则需要其他股东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三)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后即可与该继承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需要死亡股东的所有继承人签字,还要注意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尽量做到主体上的无瑕疵。否则,签字拿钱的人不具有完全处分该股权的权利,受让人就可能会面临笔者在开篇时提到的王某的尴尬境地了。(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为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便而需要特殊制定符合工商部门习惯的文件文本的话,还需要在表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上面写明两份文件不一致的以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为准。律师建议: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比较多,不方便操作,而股权受让方又对签字的人员有疑问,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所有的继承人去公证处做一个关于该股东在公司股权的继承权由谁来继承或者由谁来出面处理的公证书。再让经办人提交《公证书》原件后方能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二、股权转让款项尽量不要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应当根据转让的程序进行情况分阶段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最好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三、关于转让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有关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披露函》、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有关转让双方交接公司财物的《移交清单》等文件的草拟和签订也很重要。四、如果您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去考察和处理该转让的事务,建议您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让其对您的收购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相关文件处理,这样您的风险就被大大的降低了,而支付的有限的律师服务费用和您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真可谓是九牛一毛。
债权转让给律师事务所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只要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给律师事务所就是合法的。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本人只承接一些民事或者刑事的法律,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接收债权转让。诉讼和法律咨询,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不承接个人债权债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