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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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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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因情况而异。在一些情况下,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能包括律师费,而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包括。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1. 合同约定:当当事人在债权关系中签订合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如果合同约定中有相关条款,那么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能会包括律师费。
2. 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可能会包括律师费。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债务追讨程序中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律师费。
3. 法院判决:如果债权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可能会被委托代表债权人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可能会被计算在内。
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和情况。特定案件中的律师费用是否计算在内,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进行确定。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详细的信息和建议。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但是我认为其并不能扩大适用到所有的案件中面对债权人提出的律师费请求时,我们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确定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必要:案件的类型和繁简程度,必须是当事人对出庭不能胜任时,才能确定其聘请律师是必要的,其支出的费用也才需要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如知识产权、海事等目前尚不为人们普遍了解、需要较高知识构成和法学专业知识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中诉讼进行时被害人丧失了出庭能力的案件,法律关系不甚明确、案情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认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必须的。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应该小于其所诉求的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和律师人数是应该与解决案件的需要相适应。如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个专职律师即可满足出庭需要,而当事人却花高价聘请主任律师或多个律师出庭,显然其支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必要”的费用。如果认定胜诉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合理、必要的,则可以将之视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的组成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分析】
就是出借人的费用不包括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或者双方因出借款项产生纠纷,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费用不包括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而且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所表明的意思是,一旦发生欠款未偿还的情况,债权人为了讨回欠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种属于借款合同的条款,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以依旧该条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另补偿债务人因讨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打官司时,很多原告都可能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当由败诉的对方来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项主张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也会有条件的支持原告主张的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注释)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7、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的必要费用的阐释,根据类推原理可作为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法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的考虑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法官对最后确定的律师费的具体数额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律师费,而非全部。因此在签订律师费用时仍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我估计你想写的是:出借人因此债权与债务人之纠纷而进行的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费用、误工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也就是说要是为这事儿“打官司”,耽误功夫造成的损失以及交通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是这意思,你就把上面那句写上,你写的这句意思表示不明,语法不通,且关于诉讼法的约定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