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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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0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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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在调取证据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明确案件事实和争议点: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明确争议的焦点,确定需要调取的证据类型。
2. 客户协助:律师与客户进行沟通,获取相关证据的信息,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书面或口头证据。
3. 调取公证、文件证据:律师可以向相关单位或组织申请调取公证证据或文件证据,例如公证处、公共机构、银行、税务机构等,根据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
4. 调取书证、物证:律师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书证、物证。书证包括合同、账簿、发票等文件;物证包括案发现场的物品、相关的实物等。律师需要提出相应的申请书,并附上调取证据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5. 调取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还可以调取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律师可以通过法院的委托或合法的手段,申请获取电子证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6. 询问证人:律师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或出庭询问。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律师可以提问证人,以便获取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7. 鉴定意见:若案件需要专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律师可以提出申请,依法委托专业人士进行鉴定,以便获取专业的证据支持。
8. 主动收集证据:律师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走访调查等方式,主动收集和查找证据。这可以包括对相关人员、地点、事物进行调查,收集录像、照片、录音等物证。
律师在调取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条文具体内容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如下:
(1)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
1、证据调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可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是无法调取的,在实际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调取;
2、如果是刑事案件,执业律师必须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属、被告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授权委托,凭律师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律所的公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取公司的询问笔录。一般笔录有两种保存方式,其消除时间不一样。
1、是电脑保存,就是110指挥中心的电脑保存,一般是半年后消除。
2、是110民警手里拿的手写的110出警登记,这个时间能更长。如果110民警没有当场解决而是把当事人带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是永久保存的。
一、派出所的笔录如何调取?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到派出所调取笔录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_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远亲。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三、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以上4、5、6、7项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能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0、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有权委托律师办理案件。 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可调查案件。 然后律师是有权利到派出所去取笔录的。带齐相关的手续证件,正规流程即可调取派出所的笔录。
三,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行政诉讼法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可以。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据此,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持律师证和介绍信可以向派出所调取证据。这当然包括派出所询问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律师不可以调取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你可以在民事立案后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取申请调取派出所保存的报警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你的要求。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