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诉讼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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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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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是两种不同的代理方式,它们在授权方式和代理权限上有所不同。
一般代理是指被委托人将诉讼事项的代理权委托给律师,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活动。一般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方式,一般用于较为普通的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的各个环节,如起诉、答辩、申请证据、出庭等。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被委托人在授权书中明确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和方式。特别授权代理相对于一般代理更为具体和详细,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明确规定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和职责。特别授权代理适用于一些需要特殊处理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例如代理律师需要申请特殊的证据或进行特殊的程序等。
总结来说,律师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代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代理方式,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的各项活动;而特别授权代理则是一种根据具体需要而设定的代理方式,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和职责更为具体和明确。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一般代理是指什么,特别代理又是指什么?
一般代理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律师收费标准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律师会根据案件的难度、工作量、风险及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不会以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来确定收费标准的,授权只是委托律师的权力大小,所以收费标准一样。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
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代理内容不同。
1、定义不同。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代理内容不同。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一般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委托比较好,这样比较省心。
法律上是不允许所谓的全权代理的,所谓的全权代理实际上就是特别授权代理.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就是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是法律所允许的,但需注明具体的授权事项,例如:代为上诉、和解等.特别授权给律师的话,你可以省心点.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2、这三者多出现于诉讼法中,在诉讼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往往还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和比较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特殊代理有2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一般代理的概述: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
2、全权代理的概述: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
3、特殊代理的概述: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
二、三者的范围不同:
1、一般代理的范围: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
2、全权代理的范围: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
3、特殊代理的范围: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