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不宜让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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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1: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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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不宜让律师代理:
1.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监护人代理,律师只能协助监护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2. 个人可直接进行的案件:一些简单的案件,如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消费者投诉等,当事人本人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无需请律师代理。
3. 双方自愿和解的案件: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已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议需要解决时,一般不需要请律师代理。
4. 一审简易程序案件:一审简易程序主要处理争议较小、案情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请律师代理,当事人自己进行诉讼。
5. 简易程序案件中限额以下争议:一些限额较低的案件,如小额借贷、物品损坏赔偿等,一般不需要请律师代理,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6. 裁决或调解的案件:一些特例情况下,裁决或调解机构直接处理纠纷并作出裁决或调解,当事人无需请律师代理。
即使在上述情况下不宜请律师代理,当事人仍有权自愿选择请律师进行代理。对于复杂、争议较大、案情紧急等情况,建议当事人请律师代理以确保权益的最大保护。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该说法正确。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在诉讼内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因其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义务的自觉履行并进而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备受社会重视。在我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是一种传统。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了诉讼调解相当重要的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无论在哪一个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哪一个阶段——开庭审理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由于调解解决方式更多地利用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这种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相对于裁判处理方式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非公开性。
一、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独立于法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律师作为谈判者,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者,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出判断,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
2、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该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三个维护都是律师所应当追求的目标,前者可以理解为律师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合同目标,后者则应当理解为律师的社会目标,是律师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体现。正是后面的“两个维护”,确定了律师工作的独立性,律师工作不仅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而且独立于当事人,这一特征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也不例外。
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和律师本身特性决定的。
其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律师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为和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应该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
其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对立性。尽管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即要受到代理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律师毕竟不是代理人的“传声筒”,不应对他百依百顺,律师并非没有相对个人独立的意志、不能发表个人见解。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强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律师的独立性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由于不同当事人利益的个别差异、特殊性和在一定条件下的排他性,以及律师为实现当事人与自身的利益,在代理策略、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选择空间,从而决定了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当然地产生催进社会和谐的结果,不会简单地与解决纷争的“社会效果最优化”效应划等号。由此,也可以看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律师可以有不同的代理策略、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也是律师选择的方式之一,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与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之间并无矛盾。利用律师的独立性特点,通过律师的智慧和专业知识,积极促成诉讼调解,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律师另外“两个维护”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地位,这种独立性不仅独立于法官而且独立于被代理人,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谈判技巧、应诉策略等方式,配合当事人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监督法官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对法官强制调解或者违法调解的行为给予制止,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1、律师具有法律专业优势,能引导当事人加入调解
律师是职业法律工作者,通晓法律,易于分辩是非,也很容易与法官沟通,如果想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正确利用代理律师的优势,引导律师做当事人工作,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十分强烈,一般很难让他们坐下来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均委托有律师的话,应先引导律师说服本方当事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的性质、作用、效力认识模糊。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调解是法官在“和稀泥”,或为了偏袒一方;有的人认为调解书没有判决书效力强。针对这些现实情况,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于其谙熟法律,很容易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有利于法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具有信任基础,能促进案件调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对自己委托的律师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同样,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事人也极易接受。正确利用律师的这一优势地位,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3、律师的社会角色决定其能发挥桥梁作用。
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律师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特征,决定了律师可以在于对方当事人之间,在与法官之间建立起交叉的桥梁。律师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具体想法用正确的方法传递给对方,促进双方意见的交流,从而达到意见的统一,律师能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使法官通过律师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正确把握调解工作的全局。
4、在调解遇到困难时,律师能发挥疏导作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律师通过分析案情,理顺法律关系,辨析得失,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结在一起。由于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律师有一种信赖和依靠,当事人对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能接受,代理律师做委托人的工作,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当调解陷入僵持状态时,律师的一句话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
5、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往往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这往往会造成案件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而有了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清利害关系,迅速的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往往能够指导自己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仔细分析各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同一案件有多名被告人的,共同被告人可以委托同一个律师代理案件,但律师不能同时代理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1】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不请律师,由其他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的。诉讼代理人应该持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目前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能一般授权,如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一般授权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范围较窄,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对于如离婚案件之类的特殊情况,一般也只允许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这是根据离婚诉讼的特点决定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在开庭时不出庭,让律师出庭,如果你对代理律师是特别授权的,则对官司一般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也不会对原告不利,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或你没有向代理律师交待清楚全部事实经过的,还是应该自己也出庭的。具体是否需要出庭,建议在开庭前具体和律师详细协商确定。如果是离婚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本人出庭,不能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而自己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