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能不能做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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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0: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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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请律师追债做风险代理是要约定风险代理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数额等问题。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4、风险代理又可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5、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风险代理。
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是指专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处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风险代理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面临债务纠纷的法律风险时,他们可以委托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作为风险代理来代表他们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代理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降低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在风险代理中,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咨询: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会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2. 代理诉讼:如果债务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事务,包括起草诉讼材料、出庭代理、进行调解和谈判等。
3. 代理谈判: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进行谈判,寻求解决纠纷的和解或协议方案,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风险评估:在债务纠纷中,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当事人评估相关法律风险,对可能的诉讼结果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风险代理可能需要与当事人签订相关的代理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应始终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通常是专门处理债务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或债务人处理债务纠纷,并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风险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法律行为中承担一定风险的代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风险代理服务,包括债务纠纷案件。当律师事务所充当风险代理人时,他们将承担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为客户提供保护和支持。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谈判、起诉或辩护,以解决纠纷并保护客户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他们可能需要处理证据收集、文件准备、法律分析、法庭出庭等工作,并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客户进行各种法律行为。
风险代理需要律师与客户之间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和授权,律师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承担特定的风险和责任。律师事务所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代理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利益并保持适当的专业行为。
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风险代理服务,代表债权人或债务人处理债务纠纷案件。通过该代理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代理和支持,并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能够证明你说的都是真的,那是可以告的,先找到这个律师的时候是给了钱的,那也就是签了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代理合同必须要通过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出了问题可以先找他们律师事务所的纪检部门投诉。
如果他们推诿,包庇,延误来处理你的投诉,那就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律师协会或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去投诉。建议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代理律师沟通解决,询问清楚案件的办理进展,催促要求其加快进度,并给出办理案件进度的时间表。
律师收费是要经过律师事务所账户并且开具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违规收费可以去当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投诉。而且如果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话,法院无法认定该律师属于你的代理律师,所以他也没用律师在法庭上应有的权利。《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扩展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但是成功的概率不高。
首先上述部门只能进行行业处罚,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吊销执照。但前提是律师违反了职业操守。出工不出力,拿钱不办事并不能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
即使认定了律师有违反操守的问题,勒令退款或赔偿当事人损失,也无法执行,毕竟行政处罚不是法院判决,对于赔偿并没有强制执行力。
就是律师是一个社会职业,不是每一名律师都在意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而且作为法律人,他们一定会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并且回击。
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是预防拿钱不办事最好的办法。最好把想要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量化,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律师协会
在关于诉讼的一些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由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律师费由诉讼败诉方来承担,把承担方法和承担标准详细地列出说明。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为了法庭辩护的需要,我们往往都会聘请律师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但是一名好的律师费用也是不低的,这样有时即使能够胜诉,也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有人就会问,如果胜诉了,那么民事诉讼败诉方要承担要承担律师费吗?
一、民事诉讼败诉方要承担要承担律师费吗
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
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
理由是: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二、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是不能支持其请求的。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确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其给付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还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代理费时,不得适用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最高标准,这样既能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加重败诉方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所以说,对于“民事诉讼败诉方要承担要承担律师费吗”这个问题虽然法律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只要程序正当规范,赔偿有标准,这个问题还是可以考虑实施的。毕竟法律维护的是公平正义,这样做确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利益的公平。
华岸律师事务所是真的,重庆华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汇聚专业及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团队;权威的资产评估团队、不良资产处置团队;专业、成熟的化债团队;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通过对多年金融债务纠纷的解决经验总结出一套建立在法律至上、道德至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法律手段,运用商业精算模式,有效处理好各种金融纠纷的方法。
重庆华岸律师事务所这是一个口碑比较好而且有很多胜诉案例的以及正规公司的,他的律师不仅经验丰富,律师还有强大的能力。好律师通常都非常了解当地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还要看你那边是处理什么案件,案件性质不一样,做法也就不一样,所以根据自己案件的类型找该领域方面比较出名的律师会更好。
重庆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仅经验丰富,律师还有强大的能力。好律师通常都非常了解当地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还要看你那边是处理什么案件,案件性质不一样,做法也就不一样,所以根据自己案件的类型找该领域方面比较出名的律师会更好。要么很靠谱的朋友介绍,要么看律所在业内的风评,找信誉度佳的律所,归根结底还是要跟拟委托律师沟通,评估一下该律师的案情分析和诉讼策略,至少找两个律所。普通案子找普通律师即可,专业度高的案子找擅长该领域专业律师。拓展资料: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正规网贷逾期后,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就不属于用户恶意逾期。用户可以提交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表明自己当前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希望可以延期还款、减免部分利息等。只要是通过了网贷机构的审核,那么一般是可以协商成功的。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延后收到还款总比收不回借款好,因此用户是可以尝试申请协商还款的。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网贷平台都有提供续期以及延期的功能,续期时间一般在7天到1个月左右,期间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个费用相比违约金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如果网贷已经到期了,那么就可以和平台协商,表达出自己有还款意愿,如果平台同意了,那么在协商好的还款期限内,尽快将钱补齐。不过有一点要注意,如果利息或者是其他手续费等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6%,超出部分的利息是可以不用还的。想要和贷款平台协商还款,是需要自己主动联系贷款平台进行协商,不要等着网贷逾期催收电话来了才想起去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就是看能不能给宽限期或者是直接减免利息。在和平台客服沟通的时候,尽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确表达出自己当前的难处,态度一定要诚恳,也要表达出自己是有强烈的还款意愿的,证明一下自己当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如果遇到的网贷平台有不正规的地方,比如说要缴纳前期费用或者是逾期之后遭到暴力催收了,那么可以多收集这类证据,如果真的没有协商好,可以表达出你掌握的证据。(每次通话记得录音,保留电话号码,通话时长截图并备份)网贷平台也只是想让你尽快还款,只要你态度积极,多数平台也还是比较好沟通的。如果真的被催收了,建议也不要选择逃避,以为只要把手机关机就可以了?手机关机,平台联系不上你,就会给你通讯录联系人打电话。如果真的被爆通讯录,建议先主动和家人坦白,和亲戚朋友可以说是自己的身份信息遭到泄露。
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或者先预支一小部分代理费,案件胜诉或者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者执行到位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委托人将不在支付报酬。这种代理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一、婚姻、继承案件;
第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第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因此离婚纠纷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
一、离婚诉讼中,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二、离婚诉讼中,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三、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民法典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离婚诉讼中,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五、离婚诉讼中,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六、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另一方有民法典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八、离婚诉讼中,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离婚诉讼中,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十、离婚诉讼中,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