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哪个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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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0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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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起诉,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擅长处理继承纠纷的律所都有哪些呢?(1)八通律师事务所(2)家理律师事务所(3)海通律师事务所(4)海元律师事务所(5)华卫律师事务所(6)京大律师事务所(7)华堂律师事务所(8)汉坤律师事务所(9)君永律师事务所(10)昊庭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纠纷在之前涉及《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条,由于《民法典》的出台,综合了诸多法则于一体,更为简单易懂。不论是什么原因的遗产继承纷争,处置不当,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亲人反目”;虽然对付公堂也会让亲属产生隔阂,但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状况的发生,尽量做到涉案人获得公平权益。
婚姻房产继承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寻找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他们需要熟悉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关条款,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情况和最新的法律动态。
2.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婚姻房产继承案件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因此一个厉害的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权益。
3.解决问题的能力:婚姻房产继承案件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一个厉害的律师应该有能力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逻辑和推理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4.个人品质和道德规范: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能够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并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需要保守客户的隐私,保密客户的信息,并且始终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高度的个人品质和道德规范。寻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应该根据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个人品质来评估。
婚姻房产继承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和继承规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选择一位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非常重要。以下是选取婚姻房产继承律师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1.专业知识:一位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查询律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资质等来评估他们的专业水平。
2.经验与口碑:考虑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特别是在处理婚姻房产继承案件方面。查阅律师的评价和口碑,可以通过亲友推荐或在律师协会等渠道了解其工作表现。也可以了解他们是否在过去的案例中成功解决了类似的问题。
3.沟通与信任:选择一位可以与您保持良好沟通的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应该能够倾听您的需求,理解您的期望,并为您提供明确的法律建议。与律师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4.费用透明:在选择婚姻房产继承律师时,了解相关的费用架构和收费方式也是必要的。确保在委托律师之前,明确了解律师的费用要求,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选择婚姻房产继承律师时,需综合考虑其专业知识、经验口碑、沟通信任以及费用透明等因素。您还可以与不同的律师预约咨询,对比他们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找到最适合您的律师。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口碑一直挺好,从不打广告,是以专业度和打赢官司取胜,他们有专门处理房产官司的团队,企业方面的案子做得也不错,尤其擅长处理企业股权领域的案子,以及一些疑难大案。给很多企业老总处理过股权继承,财产纠纷等复杂案件。 百度回答谢邀
吕荣武律师最好。根据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官网上发布的律师排行榜中,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吕荣武律师排行第一。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位于中国北京。致力于搭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采取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区拥有107家分所;全球法律服务体系覆盖89个国家的158个城市,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韩国等10个国家的直营分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非常优秀,国内首屈一指。无论从律所规模还是个体素质能力上来说,盈科在国内都是首屈一指的。盈科有强大的顾问团队,也有知名的大律师,更有年轻有为的敢闯敢拼认真负责年轻律师。
对于很多人来说,如果他们这个时候想去打离婚官司的话,也是需要一个比较厉害的律师的。这个时候他们就会去关注哪一家律师事务所打离婚官司比较好。那么对于很多人来说,打离婚官司肯定都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对于这样的一系列的事情表示很多人,他们都想要一个抚养权,而且对于利益也是想要争取最大化的这样的一个概念。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通常都会去选取一个能够帮助他们的律师,这个时候律师就是一个比较大的权威性的存在了。
选择对于自己有保障的
在这样的一个层面,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我们想找一个擅长打离婚官司的律师事务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去考虑到家理律师事务。对于这样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的确是能够给我们提供许多的帮助的。通常我们在外面去看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是一些维护其他的一些权益,或者是什么样的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星权律师事务所的确也是比较高端的。有一些明星他们通常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的时候,都会去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当中寻找律师。
尽量让自己能够有一定的利益
但是对于离婚官司来说,还是需要寻找一个打离婚官司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话才能对自己的权益来说是一个保障。对于这样的一件事情来说,我们也会感觉到,如果我们自己再去发生这样一系列的时候,没有自己的一个选择的话,很有可能会让自己面临着这样一些离婚事情的时候会吃一些亏。
而且对于自己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受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去关注我们自己在离婚的时候去选择一个怎么样的律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去到这样的一个律师事务所里面去观察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一个律师,并且在哪一个事务方面是比较擅长的,才能够让我们自己在选择起来不是那么的困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件介绍: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庭审过程: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庭审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提示: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