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哪个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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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0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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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起诉,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擅长处理继承纠纷的律所都有哪些呢?(1)八通律师事务所(2)家理律师事务所(3)海通律师事务所(4)海元律师事务所(5)华卫律师事务所(6)京大律师事务所(7)华堂律师事务所(8)汉坤律师事务所(9)君永律师事务所(10)昊庭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纠纷在之前涉及《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条,由于《民法典》的出台,综合了诸多法则于一体,更为简单易懂。不论是什么原因的遗产继承纷争,处置不当,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亲人反目”;虽然对付公堂也会让亲属产生隔阂,但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状况的发生,尽量做到涉案人获得公平权益。
婚姻房产继承涉及法律、财产和家庭等多个方面,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以下是一些评估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厉害程度的要点:
1. 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理解和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解决各种继承争议和问题。
2. 案例成绩和口碑:律师的成绩和口碑是评估其厉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可以通过查看律师之前处理过的类似案件的结果,以及律师在业界和客户中的声誉来评估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3. 沟通和协商能力:婚姻房产继承涉及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协调争议并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4. 专业团队和资源:对于复杂的婚姻房产继承案件,一个厉害的律师通常会有一个专业团队来协助处理,包括会计师、估价师、调查人员等,这些资源可以提供更全面和准确的法律服务。
5. 价格和费用: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一个厉害的律师通常会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且在收费方面透明和公正,不会过分收取费用。
一个厉害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拥有良好的口碑和成绩,擅长沟通和协商,拥有专业团队和资源,以及合理的价格和费用。最终选择哪个律师要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婚姻房产继承律师的能力和专业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知识。以下是评估一个律师是否厉害的一些常见因素:
1. 专业背景和认证:一个良好的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他们可能拥有法学学位,并且在房地产法、家庭法或继承法等相关课程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婚姻房产继承相关认证的律师通常会更加专业。
2. 经验和案例: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更具竞争力。了解律师的工作经历、他们在婚姻房产继承领域的经验以及他们处理过的案件数量能帮助你评估他们的能力。
3. 口碑和评价:可以通过搜索律师事务所的在线评价、咨询他人的意见或从律师协会获取反馈来了解律师的声誉和口碑。这些评价可以从其他客户或同行律师那里获得。
4. 沟通与协商能力:婚姻房产继承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情感问题。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商技巧,能够理解并满足客户的需求,尽力减少冲突,争取双方的满意。
5. 成本和费用:律师费用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尽管高费用不一定代表更好的服务,但价值匹配是选择律师的一个因素。要详细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费用结构以及是否提供初步免费咨询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评估标准,每个人的需求和评价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他们能够全面了解你的情况并为你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口碑一直挺好,从不打广告,是以专业度和打赢官司取胜,他们有专门处理房产官司的团队,企业方面的案子做得也不错,尤其擅长处理企业股权领域的案子,以及一些疑难大案。给很多企业老总处理过股权继承,财产纠纷等复杂案件。 百度回答谢邀
吕荣武律师最好。根据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官网上发布的律师排行榜中,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吕荣武律师排行第一。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位于中国北京。致力于搭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采取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区拥有107家分所;全球法律服务体系覆盖89个国家的158个城市,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韩国等10个国家的直营分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非常优秀,国内首屈一指。无论从律所规模还是个体素质能力上来说,盈科在国内都是首屈一指的。盈科有强大的顾问团队,也有知名的大律师,更有年轻有为的敢闯敢拼认真负责年轻律师。
对于很多人来说,如果他们这个时候想去打离婚官司的话,也是需要一个比较厉害的律师的。这个时候他们就会去关注哪一家律师事务所打离婚官司比较好。那么对于很多人来说,打离婚官司肯定都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对于这样的一系列的事情表示很多人,他们都想要一个抚养权,而且对于利益也是想要争取最大化的这样的一个概念。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通常都会去选取一个能够帮助他们的律师,这个时候律师就是一个比较大的权威性的存在了。
选择对于自己有保障的
在这样的一个层面,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我们想找一个擅长打离婚官司的律师事务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去考虑到家理律师事务。对于这样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的确是能够给我们提供许多的帮助的。通常我们在外面去看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是一些维护其他的一些权益,或者是什么样的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星权律师事务所的确也是比较高端的。有一些明星他们通常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的时候,都会去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当中寻找律师。
尽量让自己能够有一定的利益
但是对于离婚官司来说,还是需要寻找一个打离婚官司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话才能对自己的权益来说是一个保障。对于这样的一件事情来说,我们也会感觉到,如果我们自己再去发生这样一系列的时候,没有自己的一个选择的话,很有可能会让自己面临着这样一些离婚事情的时候会吃一些亏。
而且对于自己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受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去关注我们自己在离婚的时候去选择一个怎么样的律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去到这样的一个律师事务所里面去观察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一个律师,并且在哪一个事务方面是比较擅长的,才能够让我们自己在选择起来不是那么的困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件介绍: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庭审过程: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庭审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提示: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