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卖房产律师是哪个

93人浏览 2025-09-17 1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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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生予你
    半生予你

    法律主观:房产证可以委托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不吃鱼
    不吃鱼

    委托买卖房产律师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买方或出售方委托的专业律师。以下是委托买卖房产律师的主要职责和作用:

    1. 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买卖房产的法律咨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权益等方面的解释和建议。

    2. 合同起草:律师可以起草、审核和修改买卖房产的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3. 权益保护:律师会代表委托人与对方进行协商,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并协助处理交易中的纠纷和争议。

    4. 税务规划: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关买卖房产涉及的税务规划建议,帮助减轻潜在的税务负担。

    5. 手续办理:律师会协助委托人办理买卖房产的各项手续,包括办理产权过户、土地使用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等。

    6. 法律风险评估:律师会对相关房产交易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帮助委托人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方案。

    在选择委托买卖房产律师时,需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和声誉。最好选择有丰富买卖房产经验的律师,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自己的利益。

  • 立信跑.分卡
    立信跑.分卡

    委托买卖房产律师是指买卖房产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买方和卖方)委托的专业律师。在房产交易中,律师负责协助双方进行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项。

    委托买卖房产律师的具体职责包括:

    1. 资料调查和审核:律师会对房产的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确保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 合同起草和审查:律师会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买卖合同,并且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防止不利于当事人的条款存在。

    3. 法律咨询和意见提供:律师会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在交易过程中的疑问,并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 过户手续办理:律师会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准备过户所需的文件、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确保过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5. 交易争议处理: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发生争议,律师将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选择合适的委托买卖房产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专业资质:确保律师具备相关的房地产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口碑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咨询他人的经验或者查阅相关评价和评级。

    3. 服务费用: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确保费用合理,并与律师在此方面进行明确的沟通和约定。

    委托买卖房产律师在房产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保护和指导作用,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商张渼茜
    商张渼茜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继承、借名买房等案件,这是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为帮助更多的当事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以下为正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章出处及作者。——本文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案件介绍:2011年12月18日,张明与康世文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定康世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2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明,总价款为625万元。其中《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事项若一方拖延办理,……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而协议第四款则规定出卖人违约发生三十日,应向买受人以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继续支付居间费的,出卖人赔付给买受人。2011年12月20日,张明支付居间费16万元。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张明、康世文三方达成一致,由王琦购买该涉诉房屋,于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房屋买受人为王琦,王琦对于已经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房屋所有权人康世文、张明与居间人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王琦,东明按照已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此交易。张明、王琦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间分数笔镶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万元。2012年1月14日,诉争房屋过户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递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授权声明等文件,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琦并全权委托王琦处理屋内遗留物品。结果王琦发现房屋内有租客,遂报警,之后康世文回京处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来该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刚租出。而该房屋又系康世文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此张明、王琦、朱刚、康世文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遂由张明、王琦支付100万元于朱刚用作补偿。2014年8月9日,王琦将康世文、朱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康世文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 海景
    海景

    房地产律师,是指以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房地产律师的出现是律师专业化服务的必然趋势。

    房地产律师的职能主要包括:

    1、咨询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各种疑难问题;

    2、审查证件:审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营业登记、执照年检情况、资质情况;

    3、签订认购协议书:同开发商谈判、协助签订认购书;

    4、签订合同:同开发商谈判、协助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合同;

    5、预售登记:对于期房,协助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

    6、办理贷款:协助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7、办理收房:查验交付的房屋是否合格,有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况;

    8、办理入住:办理入住的法律手续;

    9、办理产权过户:协助产权登记并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注销中
    注销中

    律师代理委托人出卖房产并管理存款,属于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具体办理委托程序如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双方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费用等事宜,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这样律师就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来出售房产并管理存款了。 另外部分地方的房管局要求代办房屋过户手续的委托书进行公证。

  • 小胖
    小胖

    法律分析:房屋过户是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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