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请建筑工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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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14:33
共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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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这些施工人员虽然没有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因为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有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表达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换而言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 。因此你不需要进行双倍赔偿。你可以去律师港湾查查。另外施工人员如果要涨工资,而你又不肯,你可以不再雇用他们,自然的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实这有利于你而不利于施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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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 寻找合适的律师:可以通过互联网、律师协会或朋友推荐等途径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可以考虑选择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或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领域的律师。
2. 预约咨询:与选择的律师联系,并预约咨询时间。咨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面对面进行。
3. 准备资料:在咨询前,准备相关资料以供律师了解情况。这些资料可能包括建筑工程合同文件、沟通记录、证据等。
4. 提出问题和需求:在咨询时,向律师提出你的问题和需求。可以询问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经验、建议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确保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期望和目标。
5. 讨论费用和合同:在咨询过程中,与律师讨论费用问题,并确保双方对律师服务的费用和费率有清晰的共识。也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律师提供的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费用等条款。
6. 签订合同:如果双方对服务和费用达成一致,可以签署律师服务合同。确保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范围、期限、费用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7. 工作进行:一旦签署合同,律师将开始处理你的建筑工程合同事务。在此过程中,保持与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并提供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文件。
请注意,在选择合适的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时,建议考虑律师的经验、专业能力和信誉度。最好与多位律师进行咨询,以选择最适合你需求的律师。
请建筑工程合同律师的步骤如下:
1. 了解需求:确定您需要请律师的具体问题和需求。建筑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合同起草、审查、纠纷解决等。明确您的需求有助于找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领域的律师。
2. 寻找律师: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寻找建筑工程合同律师:
- 通过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在律师搜索页面中搜索“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或相关关键词,筛选出合适的律师;
- 咨询朋友、同事或业内人士,了解他们是否有建议或推荐的律师;
- 在专业法律平台或社交媒体上寻找建筑工程合同律师的相关信息。
3. 考察律师资质:在选定一些潜在的律师后,需要进一步考察他们的资质和背景。可以查看他们的执业经验、专业背景、教育背景、资格认证等信息。也可以了解他们是否参与过与建筑工程合同相关的案件,并了解他们的成功率。
4. 面谈律师:与潜在的律师进行面谈是很重要的一步。您可以提前准备好一些相关问题,并就您的需求进行详细的咨询。通过面谈,可以进一步了解律师对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方案,以及判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合作意愿。
5. 考虑费用:在决定请律师之前,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同的律师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按小时收费、按案件阶段收费或固定报酬等。需要与律师协商并确定费用的范围和方式。
6. 签订合同:一旦您决定选择某位律师,建议签订一份律师服务合同。该合同应明确律师的职责、服务内容、费用、保密条款等。确保您与律师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妥善保护。
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实际请律师的过程可能因个人需求和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选择律师时,除了专业能力外,也要考虑律师的沟通能力、诚信度和合作态度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复杂,案件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再审改判率都比较高。并且关联案件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纠纷等。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作为律师,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还需要不断积累实务经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疑难、前沿问题。百度下这类纠纷,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周贵晟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了。
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费是以标的的比例为依据进行收取的,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律师专业职务等级、委托人指定等情况,在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律师专业职务等级、委托人指定等情况,在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应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收费说明》,写明委托事项,收费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应当根据实际的纠纷案件情况而定,不涉及财产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左右,涉及到财产标的一般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具体情况下还可以由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协商进行认定,此时律师费应当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进行累加收费。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在我国的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上,一般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起诉处理。
具体的律师得去事务所咨询,没法笼统的介绍的。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接工程的人和实际施工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并不鲜见,由此导致因挂靠、转包所形成的各种纠纷频繁出现。
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挂靠和转包尽可能作出明确区分,大致从实际施工者(挂靠人)有无参与投标、合同订立等活动加以判断。在挂靠的场合,挂靠者(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其通常还会参与投标、合同订立等事务,甚至直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出现。转包,则是指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后将其再发包给实际施工人,后者一般不参与招投标活动及订立承包合同等过程。
拓展资料
从刑事领域看,无论是转包还是挂靠,其实质大致相同,即承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暗中”给他人施工(在刑事上区分清楚挂靠或转包的意义极其有限)。在刑法上成为问题的是,因无资质而挂靠大型建筑公司或者接受转包的工程后,由于大量资金要从名义上的总承包人那里支出,实际施工人在与总承包人的合作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利益分配、资金结算、施工责任分担等方面的纠纷,实际施工人从总承包人那里取得相关款项,或者不规范使用工程项目资金的某些行为,就有可能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厘清工程挂靠、转包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与财产犯罪的界限,具有现实意义。
例1,行为人甲与A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A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交由甲具体施工,甲借用A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该工程项目。A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按照工程造价款的2%收取项目管理费,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自行承担。《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四条“财务管理要求”部分进一步约定,A工程公司在收到发包方的付款后,按目标责任书规定扣除管理费,并代扣代缴税费及各种预留、预扣资金后,余款转入甲的指定账户。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以虚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借款利息”等名义从A工程公司取走资金200万元。项目实施后期,A工程公司与甲发生纠纷,甲由此被控职务侵占罪。
例2,行为人乙从B建设集团转包某建设项目,双方订立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B建设集团与乙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收取工程总造价4%的管理费;在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前,建设方提供的资金、材料、本项目工程的全部财产及全部资料均属于B建设集团所有,乙无权分配。后乙在对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建设方支付给B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的300万元归个人使用。乙被指控犯有挪用资金罪。
上述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一是能否将挂靠、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认定为A工程公司、B建设集团等总承包方的工作人员;二是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虚报冒领的行为给总承包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上述两点都能够得到肯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乙就有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结合现行法律及有关的法理,对这两点都应该得出否定结论。 一方面,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甲、乙显然不符合相应财产犯罪的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