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真的有用吗

122人浏览 2025-09-16 08:25:22

7个回答

  • 最佳回答
    小气泡
    小气泡

    很多人会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为了节约钱,自己去处理,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再请律师,甚至有些人认为,一审不请律师,如果败诉了二审再请律师。

    问题解决方式有多种,律师提早介入,会在不同的阶段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诉讼或仲裁基本上是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而一审是一个案子的核心,一审的起诉状、答辩、庭上的陈述以及自认基本可以固定一个案子的最后判决,这也是为什么至少80%以上的案件在二审中维持原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决定着一个案件的结果,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没有模板可以直接套用,建议你咨询一下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费嘉律师,都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比较专业的团队。

  • ち红桃-7
    ち红桃-7

    房产律师是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买卖房屋、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房产律师确实非常有用,以下是一些详细的理由:

    1. 专业知识:房产律师了解房地产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非常熟悉。他们可以帮助您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您在房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合同起草:购买房产往往涉及到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可能非常复杂,且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房产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和审查合同,确保其中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护您的权益。

    3. 法律辅导:房产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解答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他们可以向您解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和适用情况,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4. 纠纷解决:如果在房产交易中出现争议或纠纷,房产律师可以代表您进行协商和谈判。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可以帮助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并维护您的权益。

    5. 保障权益:房产律师可以仔细审查您要购买的房产的法律状况,包括土地权属、抵押情况、产权纠纷等。他们可以帮助您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您购买的房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和隐患。

    房产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他们可以帮助您理清法律程序和条款,确保您在房产交易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雇佣一位房产律师通常是非常有用的。

  • 青春是把枪
    青春是把枪

    房产律师在买卖、租赁、转让、继承等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是房产律师的几个主要职责和他们为客户提供的帮助:

    1. 法律咨询和建议:房产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帮助客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2. 合同起草和审核:房产交易通常涉及签订合同,房产律师可以帮助客户起草或审核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3. 权益保护:房产律师会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客户的权益。如果出现纠纷,房产律师可以代表客户进行谈判、调解或诉讼。

    4. 手续办理:房产转让、租赁等交易过程中需要执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文件,房产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完成这些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尽调和风险评估:购房、投资房地产涉及较大的资金和风险,房产律师可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房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房产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合同、保护客户权益等服务,帮助客户避免法律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雇佣一位经验丰富的房产律师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用。

  • 莱茵19
    莱茵19

    买房子不用请律师。可以自己办理,如自己认为需要,也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购房房屋时,需要卖房人和买房人就房屋的价款等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 不吃鱼
    不吃鱼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继承、借名买房等案件,这是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为帮助更多的当事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以下为正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章出处及作者。——本文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案件介绍:2011年12月18日,张明与康世文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定康世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2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明,总价款为625万元。其中《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事项若一方拖延办理,……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而协议第四款则规定出卖人违约发生三十日,应向买受人以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继续支付居间费的,出卖人赔付给买受人。2011年12月20日,张明支付居间费16万元。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张明、康世文三方达成一致,由王琦购买该涉诉房屋,于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房屋买受人为王琦,王琦对于已经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房屋所有权人康世文、张明与居间人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王琦,东明按照已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此交易。张明、王琦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间分数笔镶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万元。2012年1月14日,诉争房屋过户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递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授权声明等文件,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琦并全权委托王琦处理屋内遗留物品。结果王琦发现房屋内有租客,遂报警,之后康世文回京处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来该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刚租出。而该房屋又系康世文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此张明、王琦、朱刚、康世文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遂由张明、王琦支付100万元于朱刚用作补偿。2014年8月9日,王琦将康世文、朱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康世文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 烂柯
    烂柯

    律师写的房产公证没有法律效益。

    律师是不能做公证的,律师的公证也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公证一般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进行,而律师可以对一些民事活动进行见证。

    财产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律师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律师只能进行见证,如果需要公证的话要去公证处公证,房屋买卖公证是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效力要比律师见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锦色
    锦色

    如果你所说的是房产买卖协议见证或是房产归属问题见证。如果是前者,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与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都无直接关联,律师见证和公证都只是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而已,对合同效力都无权证明。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见证是有效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当然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不是双方到场,登记部门基本上会认公证。

    法律分析

    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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