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律师为什么不建议交赃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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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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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枝察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行做退赔确定从轻比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果是在档搭衡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果是在审理阶段,应当退给。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
经济案件律师不建议交赃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规定不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交赃款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审判,判决结果才能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的大小。2. 放弃合法权益:交赃款等于自愿放弃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可能能够辩解或自证清白的机会被剥夺。经济案件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代理,因此不建议轻易交赃款。3. 法律程序的保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被告人如果交赃款,可能会导致案件提前终结,从而没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争取,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 风险和效果不确定:交赃款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的结局,也无法预测最终判决结果。有时候即使交赃款,也不能避免判处刑罚。在交赃款后,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仍然被认定为犯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经济案件律师不建议交赃款是基于法律规定、维护被告益和保证法律程序公正性等方面的考虑。在面对经济案件指控时,被告人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经济案件律师不建议交赃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违法性问题:涉案赃款通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交付赃款可能涉及到洗钱等违法行为。律师不鼓励客户参与非法活动或违反法律规定。2. 法律责任问题:涉案赃款往往与犯罪事实有关,交付赃款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当事人将赃款交给合法掌握后,对方可能会利用这些钱物作为证据,进一步加重当事人的罪责。3. 证据问题:在经济案件中,赃款往往是核心证据之一。律师可能会建议客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合适的辩护材料,并通过法庭程序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此背景下,交付赃款可能会削弱客户的辩护立场。4. 合法权益问题: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案件中,律师会努力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等。交付赃款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经济案件律师不建议交赃款是基于法律合规、法律责任、证据保全和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判决刑期满后退赃款不交的会进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中,其子女也会受到影响,比如想要征兵,报考公务员,会不让考试等。在判刑之前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退还赃款的,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量刑,通过贪污受贿或者抢劫盗窃等非法手段而得来的钱财最好是要主动上交,也许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减刑,立功表现也会影响到量刑。法律分析主动退还赃款本身是可以获得减刑的,而且被告人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判刑时,量刑上也会给予考虑。在监狱中如果退还赃款,是可以看成有悔改表现的,会考虑对其进行减刑,表现良好的话就有可能争取到减刑。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是鼓励当事人主动把收到的钱财退还回来的。人民法院给当事人把收受贿赂的钱财退还出来的一个时间,在于当事人与当事人家人自己去决定。退还收受的贿赂或者财务的时间越早后果就越轻,被人民法院认定是积极退赃的被告人,在量刑时是可能会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左右的。罪犯没有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即不能积极退赃、又不协助追缴赃物、不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是不可以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的,也就不能对其予以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信!这一点,律师没有骗你。一、对于涉财案件,比如偷盗、贪污、受贿等,是否积极退赃是量刑的重要情节。退赃虽然不是法定的情节,但属于法官在量刑时必须酌定考虑的情节。最高院对量刑有一个指导性意见:对于涉财案件,犯罪嫌疑人不积极追赃的,原来能判缓刑的,一般也不判处缓刑。二、积极退赃肯定能从轻处罚,但具体的减刑幅度,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有其他的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积极退赃的作用就不太明显了。如果只有积极退赃的情节,那作用就比较明显了。总之,退与不退,在量刑时,肯定不一样。
1、必须上缴贿金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会按照规定或法律处罚的,处罚按照金额大小,超过5000算受贿,10万以下1万1年,10万以上超过部分够10万加1年,逢1进10。2、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才被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你所提到的款项都不能交给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所谓的“律师”怎能有此说法呢?不合法律程序呀!所谓的“赃款”是违法所得的款项,应该交给司法部门暂时保管,等法院判决出来后,该退还给受害人或单位的就退还,来源不明的赃款就上缴国库;所谓的“罚金”是法院判决中的附加刑,是交给法院的;所谓的“保证金”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由于患有符合“取保候审”的病或条件,而由其家属或担保人交给司法部门的款项。你的担心是对的,那些所谓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该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