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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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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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阅卷:1. 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第一时间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阅卷被告人的案卷、证据材料,以及辩护意见和申请材料。2. 提起公诉后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正式提起公诉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阅卷,查阅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材料。3. 一审阶段:在刑事一审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要求阅读起诉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4. 二审阶段:在刑事二审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上一审法院提出阅卷申请,查看案卷、证据材料、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刑事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案卷和证据材料。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护被告益、实施正当辩护的重要保障。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后律师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检察院审查起诉知,律师就可以开始阅卷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是会对犯罪分子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如果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一、一般律师刑事阅卷几天1、没有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权的相关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在48小时内律师就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手续: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一般是检察院阶段就可以
规定如下:1. 刑事案件的受援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2. 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卷内容。3.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到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进行查阅。4. 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律师查阅,不得拖延或者拒绝。5.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应当向受援人或者委托人说明查阅情况,并根据受援人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同地区的刑事申诉律师阅卷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应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1.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2.进入公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3.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1 刑事申诉律师阅卷有具体的规定。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案件卷宗、证据材料。查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除外。3 换言之,刑事申诉律师在阅卷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能泄露案件秘密,不能影响案件审理等。刑事申诉律师也应该在阅卷时认真查阅卷宗、证据材料,为被告人的利益和申诉工作提供帮助。内容提要】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以检察机关许可为前提。建立诉讼代理人阅卷许可制度必须坚持以许可为一般、以不许可为例外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利。检察机关应当规范许可条件,既要防止诉讼代理人利用阅卷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检察机关执法随意化,还要保证诉讼效率。在许可程序上要建立阅卷申请的“分级分权”审批机制,还要建立“审查力,复核”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