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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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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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一)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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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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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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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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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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