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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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欢迎点击强奸罪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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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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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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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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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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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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