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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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拆迁房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要财产。随之而来的是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的增加。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的帮助则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拆迁房遗产继承的顺序及分配问题,并介绍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常识。

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按照该法律,继承人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会根据这个顺序,协助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

配偶是继承房产的第一顺位。如果配偶存在,他/她将成为房产继承的首要对象。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将协助配偶确定遗产分配方式,确保其合法权益。

如果配偶已故或者不存在,子女将成为房产继承的第二顺位。子女包括法定子女和非法定子女,都有权继承拆迁房产。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将协助子女解决继承纠纷,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母可能成为继承房产的第三顺位。如果配偶和子女均已故或者不存在,父母将有权继承拆迁房产。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将协助父母解决继承纠纷,确保其合法权益。

如果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已故或者不存在,兄弟姐妹将成为房产继承的第四顺位。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将协助兄弟姐妹解决继承纠纷,确保其合法权益。

在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中,律师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将通过详细了解继承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和意愿,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继承人进行财产分割协议的草拟和签署。

了解相关法律常识也是重要的。遗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进行的,而不是根据遗嘱。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立遗嘱,家庭成员仍有权继承拆迁房产。对于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分配遗产,避免法律纠纷。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在解决拆迁房遗产继承问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助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家庭成员也应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需要家庭成员的合作和律师的专业知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分配。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现请律师处理遗产纠纷的委托律师费用,通常是该案件标的(3~5)%左右。

100万元标的应支付律师费=1000000*(3~5)%=(30000~50000)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100万遗产继承案律师费,是根据不同的地区的不同标准,其律师费用也是不同的。

以河北为例,其规定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因此100万遗产继承案律师费在5万左右。其具体收费请以实际为准。

律师的收费标准大概是以百分之五的比例,所以你大概要付五万左右的律师费用。

承租房拆迁可以是遗产继承吗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是,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军产房遗产继承纠纷

如果没有其他房子可以居住但是没有继承权。

军产房如果已经买断产权,就是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了,子女有继承权。如果还没有买断产权,父母只有居住权或有部分产权的,这房子不算是父母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子女不能继承,但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可以向部队申请继续居住。

军产房是专门为军人及家属准备的房子,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另一个还可以继续居住,直至去世,当二老都去世后大部分子女都己经成家,子女是没有权力继承此房的,因为这属于军产房,房子是国家的。

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作为遗产这样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按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拆迁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案例1: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2: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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