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事合同律师怎么选

102人浏览 2025-09-18 0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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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zj
    zhangzj

    民商事诉讼律师的作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当你被各类民商事纠纷围绕无所适从的时候,满脑子只有“我该怎么办,应该去找谁,找怎样的律师,以下为您解析民商事诉讼律师的作用1.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代为进行民商事诉讼;2.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去解决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等)审理的纠纷案件;4.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劳动争议、保险纠纷、票据纠纷案件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5.负责起草诉讼文书;6.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材料;7.负责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8.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民商事诉讼律师业务范围:1.家事纠纷:离婚、析产、继承、抚养、赡养纠纷等;2.合同纠纷:买卖、借款、保证、承包、租赁、运输、建设施工、房屋买卖、合伙协议等各类合同的效力确认、解除、违约、赔偿等纠纷;3.物权纠纷:物权确认、所有权争议、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纠纷;4.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属确认、侵权、合同纠纷;5.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纠纷、人事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6.侵权纠纷:,包括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7.环境与矿业纠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矿业权属、投资、并购、合作等纠纷。

  • migumigu
    migumigu

    解除商事合同律师的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知识和经验:选择一位有丰富的商事合同解除经验的律师非常重要。确保律师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2. 律师费用:合同解除案件可能涉及一定的律师费用,因此需要考虑预算。咨询律师时,可以询问律师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并与其他律师做比较。

    3. 律师口碑和信誉度:选择一位信誉度高、口碑好的律师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成功率。可以通过向朋友、亲戚和其他业务伙伴征求推荐,查看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和社交媒体,了解律师和事务所的评价。

    4. 沟通和合作能力:合同解除案件可能需要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选择一位善于沟通、能够与他人合作的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应该能够听取你的需求、理解你的利益,并在法律框架内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5. 地理位置和语言能力:考虑律师的地理位置和语言能力也很重要。选择离你工作或居住地近的律师可以方便面对面沟通。如果合同案件涉及跨国业务或外国合同方,律师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语言能力也是必要的。

    最好在选择解除商事合同律师之前进行面谈或咨询,以了解律师的背景、专业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选择律师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选择最适合的律师。

  • 我是小L
    我是小L

    解除商事合同律师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决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资质:选择律师时,要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商事合同解除涉及到商业法律和合同法的知识,因此律师应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

    2. 经验与专业知识: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是选择的重要因素。你可以查看律师的工作经历和过去处理类似案件的成果,了解他们在商事合同解除领域的专长。

    3. 口碑和信誉:选择一个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你可以通过亲友的推荐、在线评论、律师协会的评级等方式来评估律师的信誉度。

    4. 沟通能力:解除商事合同需要与对方进行谈判和沟通,因此律师的沟通能力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律师应能够清晰表达你的利益,并与对方律师有效沟通。

    5. 费用预算:在选择律师之前,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价格,并确定是否符合你的预算。商事合同解除可能涉及长期的法律程序,因此要确保你和律师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

    建议选择多个律师进行比较和咨询,以便选择最适合你的需求、经验丰富并价格合理的律师。

  • 走多久
    走多久

    律师费可以让对方承担吗什么情况下可以

    生活中好多人不愿打官司,除了打官司难之外,还有打官司贵的因素。许多人都期望着法官判决对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毕竟这是不小的财产性利益。

    而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并不多,如果想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要符合两种情况,便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律师费。

    一、双方当事人有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承担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你没有在诉讼时提起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官不会依职权主权去判决律师的承担责任。

    要想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比如“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有上述内容,在起诉时将其作为诉讼请求提起,法院一般都是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的。

    二、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可以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类型案件可以请求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1、知识产权类案件。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关于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规定类似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此不全部引用。

    2、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有担保权的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类型案件,只要在诉讼时提起律师费的承担诉讼,基本都能获得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的诉讼指导意见,建议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个意见是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根据实情情况,确定由过错方(一般是败诉方)赔偿无过错方律师费。

    总之,在实际司法中,要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支出,全国标准并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法院的法官对此的理解和支持都不一样。最好的做法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将律师费等合理支出,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在合同里面,到时依约起诉,法院基本都会支持。所以重点是,做好约定承担内容。

    律师一般是怎么收费的法律规定,4种情形可以不付律师费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并不能保证输赢。有时候明明请了律师,打官司还是会败诉,就会觉得请的律师还不如不请,花了钱还打输了官司。那么如果官司打输了还要给律师费吗?

    一般情况下,官司输了,律师费该是多少就是多少,官司输赢并不是拒交律师费的理由。而且律师费一般都是在签订完代理合同时,你就已经支付给自己委托的律师了,官司输了也是不可能退给你的。

    一、律师费是先付还是打完官司再付?

    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后,可决定如何收取律师费。可能是先付钱,也可能是后付。实际上,通常首先要支付律师费。每个律师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员,只能说保证尽心尽力去做,律师费即委托后做至结案的过程,交的律师费也不是律师向你保证胜诉的费用。

    二、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普通代理

    这个是比较常见的律师收费方式,签订合同就付钱,该多少就多少,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律师费都是不退的。

    2.半风险代理

    这种方式指的是委托律师的时候先给一部分费用,等案件结果出来后,如果达到约定的结果,在支付剩余的律师费;如果结果没达到或者案件败诉,剩余的钱不用再支付。

    3.全风险代理

    这种方式指的是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花一分钱的律师费,最终案件结果出来后胜诉则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败诉不用支付律师费。但给法院的诉讼费和普通代理、半风险代理一样,是需要自己给法院支付的,败诉的话,诉讼费是不退的。

    官司打输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是律师不负责任导致败诉,比如开庭的时候律师没有到场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律师赔偿或者退钱的。半风险或者全风险的代理模式可以省掉全部或者部分的律师费。

    4.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谁也不能保证输赢,这就面临着不仅白花钱还打输官司的尴尬局面。针对这种情况,

    法宝在线

    推出新的法律服务代理模式——

    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先打官司后收费):

    对当事人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垫付,等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后再按比例付费。

    综上,也就是说只有这个4种情况下官司打输可以不给律师费:

    1律师出现重大失误,2半风险代理,3全风险代理,4法宝在线的垫钱打官司模式

    不花钱打官司,输了官司不给钱。“垫资诉讼”的模式,把当事人跟律师的利益捆绑,让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对当事人负责。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这次都全了)

    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0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7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0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2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0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0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0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08.商事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09.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10.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 嘿喂
    嘿喂

    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种问题,想要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打官司。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诉讼那些事,做到心中有数。

    一、律师费并不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费是交给律师代理案件的费用,至于法院的受理费(也就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与律师费无关。诉讼费本应由当事人自己去法院缴纳,考虑到对当事人来说,请假去法院一趟也不是一件易事,而且对于一生只会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来说,怎么缴费也不太清楚,有些律师会在立案时替当事人直接缴诉讼费,所以,当遇到律师问你要诉讼费、保全费时,不要认为这个律师在额外收费,他/她是一个默默做好事、不计较的好律师而已。保全费是案件需要保全时才会交给法院的,并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保全。律师会根据具体案件,告知当事人保全的必要性,由当事人选择是否需要保全对方的财产。

    此外,律师费并不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在委托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约定。差旅费是在需要去外地出差办案时才会产生的,本地案件一般不会有差旅费。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律师也会提前告知当事人,费用是多少。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收取律师费后,再跟当事人要这个费用那个费用,显得律师不地道,当事人也不乐意。

    至关重要的一点,律师费是按阶段收费。诉讼阶段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律师收费一般只收一个阶段。因为一审之后,有可能双方都不上诉,进入执行阶段,这时候才会产生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但是如果任何一方上诉了,那就会产生二审的费用,而不会有执行阶段的律师费。很多当事人以为交了一次律师费,律师就会一直服务到底,一审、二审、执行全包,这是不对的。通俗地说,拿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这个阶段的律师服务就结束了。律师再帮你做其他,也只是人情而已。

    律师费能退吗?答案是不能。律师代理合同当中也会约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律师费不退。因当事人与对方和解或者撤诉的,律师费也不退。为什么?一是因为契约应被信守,二是因为律师提供的服务远远物超所值。

    二、委托律师后,律师会做些什么?

    律师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建立信任之后才会建立的委托关系,因此产生律师费。

    第一,建立信任之前,律师其实已经用自己的智慧成果帮当事人分析了整个案件,对案件的走向有了全面的预测,对当事人的咨询付出了劳动。

    第二,写诉状和证据目录,律师已经全面查阅了案例、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管辖法院都已经分析和反复论证直至确认,需要提交的证据也都准备好了不止三份,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律师也已经前期进行了调查取证,有些证据比如工商内档、身份信息是律师利用关系网从外地调取的,这其中律师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律师并不会大声说出来。甚至对方当事人会在庭审时如何抗辩,都已经做了预测和分析。所以,当事人看到的只是一份简单的诉状,对于律师,可能是熬了几个白天黑夜才出来的结果。

    第三,立案是律师在前述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最重要的一步操作,立案后当事人看到的只是一张受理通知书或者诉讼费收据,但是这其中的艰辛,当事人并不知道。律师是如何说服法官成功立案的,又是如何一遍一遍修改诉状直到达到立案庭法官要求的(有些诉状本身是符合立案标准的,只是没办法而已),律师也不会说出来。

    第四,开庭是对整个案件最终的展现,当事人看到的,只是律师说了几句话,但是当事人看到的,仅仅是一小部分,律师所付出的,大部分都是无形的。

    三、关于开庭的一些感慨

    这里说一点题外话,开庭不是表演。所谓的表演,就是和对方你一句我一句,好像辩论赛一样,争个没完没了,当事人可能喜欢这样的律师,好像律师尽到职责,在气势上压倒了对方,吵架吵赢了。开完庭,当事人紧握律师的手,谢谢律师,你真是个好律师,我们想说的每一句话,你都说了。那么,法官想听的话,律师是否说了呢?对于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话,是否记录在庭审笔录当中呢?一个正经的律师,不该说的,一句话都不会多说,因为打官司不是吵架,争辩再激烈又有何用?每一份能证明的事实的证据都提交了,举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也表达清楚了,多余的话,提交一份清晰明了的代理词或答辩状,法官自有决断。

    开庭,法官和律师都希望对方来的是律师而不是当事人。因为大部分当事人不懂庭审的程序,只能令庭审陷入胶着,本来一个小时就能开完的庭,因为当事人反反复复说同样的话,重复自己的观点,严重拖慢了庭审的节奏。有些当事人,把本应放在最后讲的话都提前讲,法官释明后,当事人反倒不理解,认为法官在偏袒对方,和对方有利益关系。真是没必要的误会。

    四、关于私人法律顾问及律师收费标准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都会拥有自己的私人律师。

    据不完全统计,在美国,平均每300人有一位私人律师。在中国,平均每10000人才有一位私人律师。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所以,拥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是很重要的事情。签订合同之前,问问律师的意见,比你因为签订了一份挖了坑的合同陷入纠纷,再请律师打官司要划算的多。

    总的来说,律师收费是按照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收取的,目前北京等地已经逐渐开放律师收费,由市场自由调节,而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但是政府指导价依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市场化以后,律师费只能更高,而不会降低。

    我列举的这个收费标准,是参照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简单列举的,供大家参考。

    一、民商事案件:

    1.法律咨询:300元/小时

    2.代写文书:500元-1000元/份

    3.起草、审查、修改合同:4000元/一份

    4.代理不涉及财产的案件,5000元-30000元/一审,不包括二审和执行

    5.代理涉及财产的案件,按诉讼标的(涉案财产总额)的8%-10%计算,也可以下载律师费计算器计算

    6.风险代理,诉讼标的30%以内

    7.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8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8000元-10000元

  • 推广
    推广

    可以私了,若是相谈不满对方条件或所赔付金额具体可以找相关部门咨询,不同类型的合同,向不同的部门投诉。例如:生活消费类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劳动合同纠纷,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律师聘用合同纠纷,可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对于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有向法院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二〔2009〕13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为正确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数额“过高”认定和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的,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

    四(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

    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期间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对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

    六(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

    七(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否认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认为约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也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八(认定违约金“过高”时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违约方的过错程度;(3)合同的预期利益;(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7)违约金计算的基数;(8)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

    指导意见

    (2005年4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规范法官对违约金的适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违约金适用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合同法施行前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违约金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确认无效。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该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其中高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高限执行;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未规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或者具体数额的,应当承认其效力。

    第二条 合同法施行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约定违约金但未明确计算标准和具体数额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未明确约定违约方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继续履行的,如果符合履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未明确约定违约方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定金。

    第五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仅选择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方式,未约定赔偿损失的,应按照违约金的约定执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弥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第六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对于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以违约金对其惩罚,守约方在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后,又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如果可以计算出实际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果不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予适当减少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

    2、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两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伙、联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投资总额30%的。

    4、其他需要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第十条 在合同合法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然低于或者高于实际损失的,但当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数额,而以合同约定无效作为诉讼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其决定是否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等等

  • 白饭
    白饭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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