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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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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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是律师出庭前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利。此阶段,律师能做得仅是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经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该法,经济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的请求,包括请求收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查询有关文件和记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赋予了经济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该法,经济律师作为合法职业的从业人员,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并有权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3. 在经济纠纷解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济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向公证机构调取公证书、向相关银行要求提供资金流水账单等。
4. 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也赋予经济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经济律师可以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机构调查取证;在涉外经济纠纷解决方面,经济律师可以依法向涉外企业、机构提交调查函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经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和领域,经济律师可以依法向相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调查取证的请求,并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经济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经济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为了收集证据和调查相关信息,所享有的权力。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经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主要依据如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有权向行政机关、法院、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有关材料、资料,可以查询、抄录、摘抄并取得复制件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代理当事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人民法院、拘留所、看守所等调取、抄录、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利用各种合法形式的证据进行证明,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有权向行政机关、事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查询、抄录、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1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调查员在执行调查职责时,有权调查和核实与调查有关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信用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与其行使股东、董事、监事权益有关的文件、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公司应当配合提供。
经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非绝对的,受到法律的限制。在履行职责时,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行使调查取证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可以。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律师一般会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种类因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证据使用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
1、立案阶段: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
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法律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法律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由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种类因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证据使用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
1、立案阶段: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
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法律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法律主观: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是: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也可以自行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法律分析: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享有申请取证权以及自行调查取证权。具言之,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具有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权利。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律师可以根据案情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案件事务有关的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依据相关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综上问题所述律师可以根据案情调查取证,建议可以咨询当地警察局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