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律师如何调查取证人员
223人浏览
2025-09-17 04:39:25
共7个回答
相关推荐
更多-
经济纠纷律师费收多少 7个回答
-
经济纠纷打官司律师费要多少钱 5个回答
-
经济案件律师为什么不建议交赃款呢 7个回答
-
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费是多少 7个回答
-
经济纠纷辩护律师在哪里 5个回答
-
经济纠纷律师费大概怎么算的 7个回答
最新问答
更多-
附近律师事务所位置在哪里医疗
2025-09-176个回答
-
律师可以调查房产信息么
2025-09-177个回答
-
中国十大涉外律师有哪些
2025-09-176个回答
-
刑事判决书律师可以给家属吗
2025-09-172个回答
-
父亲有刑事案底子女能做律师吗
2025-09-172个回答
-
刑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师报案吗
2025-09-171个回答
-
律师可以查询房产么
2025-09-177个回答
-
刑事案件一定要交到检察院吗
2025-09-172个回答
律师可以根据案情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案件事务有关的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调查目标:经济律师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确定需要调查的特定事项,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
2. 收集证据:经济律师需要仔细收集相关证据,这可以包括文件、电子数据、合同、财务记录等。他们可能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
3. 面谈证人:经济律师可能需要面谈相关的证人,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面谈过程中,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采访技巧,以确保证人提供真实、详尽的证词。经济律师需要记录面谈内容,可使用录音或笔录等方式。
4. 调查记录:经济律师应该详细记录调查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和发现。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后续法律程序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整理案件材料和分析证据。
5. 搜集电子证据:在现代经济案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经济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以便有效地搜集、保留和分析电子证据,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6. 保护证人安全:在涉及敏感案件或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下,经济律师需要确保证人的安全。他们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证人的身份和隐私,以避免证人受到威胁或报复。
7. 使用法律手段:如果证人不愿意配合或提供虚假证词,经济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证人的证词。这可能包括传唤、发出法院命令要求证人作证等。
经济律师在调查取证人员时,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并与证人进行面谈。他们还需要充分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方法,并确保证人的安全。如果需要,经济律师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
经济律师在调查取证人员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调查目的:经济律师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需要获取的证据类型。这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记录、电子邮件等。
2. 确定调查范围:律师需要确定需要调查的人员范围。这可能是公司员工、高层管理人员、外部合作伙伴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个人。
3. 发送调查函:律师通常会向受调查人员发出调查函,详细说明调查目的、范围和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这封函件通常应该是书面形式,并要确保其合法有效。
4. 采访受调查人员:律师可能需要安排面对面或电话采访受调查人员。在此过程中,律师会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以获取有关案件的证词或证据。
5. 收集文件和证据:如果调查涉及到文件、记录或电子邮件等证据,律师需要向受调查人员索取这些证据。律师可能会要求受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副本或其他相关信息。
6. 分析和整理证据:律师需要仔细分析和整理收集到的证据,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可能涉及到专业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7. 执行法律程序:根据调查结果,律师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例如起诉、和解或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经济律师需要遵循法律和伦理要求,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律师还应注意保护受调查人员的权益,以确保调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法律主观:对广大市民来讲,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法律问题。如果碰到一些比较棘手的不能解自己解决的,那么请律师是很有必要的。
一、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1、《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没有必要聘请律师
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很大的作用,最好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其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对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3、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4、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
5、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6、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三、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较旧刑诉法毫无突破。但是我们需注意到: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1、辩护人提出的材料应当作证据理解,此处并没有刑事案件办案阶段的限制,就是说辩护律师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可以进行调取,这一规定在第四十条中得到了印证。2、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3、新刑诉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而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利中的重要内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应该获得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确的法律追诉。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如下:(一)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二)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三)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
律师可以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需要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一:取证条件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律师一般会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种类因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
二:律师自行取证的内容
根据证据使用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
1、立案阶段: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
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要求与所代理案件相关的范围:
1.证据调查
2.知识产权调查
3.企业资信调查
4.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其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是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因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必须在上述的范围内进行调查,超过上述范围的调查取证则不可以。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调取证据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
1、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
2、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3、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
4、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5、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6、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7、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