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打官司需要找医疗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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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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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浙江执业的律师,原三甲医院ICU医生十余年,我来说句实话。首先,遇到医疗纠纷其实很多情况下打官司不是个好选择,医疗官司各种成本真的太高,你随便去搜索一个医疗侵权诉讼的判决书,仔细读一下就会发现,从医疗损害发生的时间点,到拿到判决书的时间点,平均都过去2-5年不等,算上二审、再审,还有更长的。我平时接到各种医疗纠纷咨询,大概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不适合打官司的,我会告诉当事人。有的一听情况就知道,有的看当事人拿来的资料就可以判断,明明医院没过错的案子,你就是神仙来代理打官司也是不会赢的。但是当事人拿来的医疗资料是不是完整、真实,可以用于分析,这个倒是关系很大的。如果根本就不适合打官司,律师为了赚全程委托诉讼的钱,就支持当事人去打,最后当事人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这种手段一般不专业的、急功近利的律师会搞,还有一种就是司法黄牛,根本不是正经律师。其次,有些案子是明显的医方过错,我打个比方,你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患者出现危象,而值班医生不在场,患者得不到抢救死亡的,这种官司当事人自己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好了,只要态度坚决,法官那里跟的紧一点,多问问,法官也会大概教你一些流程的知识的,一般都能拿到相对公正的结果,或者在医方过错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会组织调解。这种情况请专业律师,或者不请专业律师光是请个万金油律师,或者直接自己上,都差不多的,犯不着浪费那个钱,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我说句实在话,当事人毕竟是弱势群体,自己去法院打官司,法官也不敢随便乱来,昧着良心做事情是会被当事人盯牢的。最后,当损害结果很严重,医疗过程确有蹊跷,但是你苦于没有专业知识,没有能力与医院在法庭和鉴定机构抗衡时,你才真正需要一个专业的医疗律师。你可以通过网络、通过熟人朋友介绍,这些都是用来建立一个初步入选律师名单库的可行方法,然后别忘了现在是大数据的时代,你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输入律师名字查询这个所谓“专业律师”有没有一些摆得上台面的医疗胜诉案例,有没有真正给当事人赔到过钱,这个才是完全做不了假的。专业医疗律师全国范围内都很稀缺的,如果你能在本地,或者说省际范围内吧,找到一个真正靠谱的专业医疗律师,那恭喜你迈开了成功维权的第一步。
医疗过错打官司需要找医疗律师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机构、医生或其他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导致病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情况。医疗律师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了解医疗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医疗过错案件中,他们能够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调解等服务,以确保受害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合理的赔偿。医疗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 法律咨询:医疗律师会帮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权益和法律途径,并提供法律建议。他们会评估案件的可行性、证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法律的适用性。2. 诉讼代理:如果受害者决定提起诉讼,医疗律师会代表他们处理和准备所有法律文件,代表他们出庭辩护,并提供专业的法律策略和技巧。3. 调解和协商:医疗律师还可以帮助受害者与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达成协议,以寻求和解或合理的赔偿。找医疗律师的好处包括:1. 专业知识:医疗律师了解医疗法律和相关法规,可以评估案件的潜在风险和可能的赔偿。2. 经验丰富:医疗律师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了解医疗行业的内部机制和常见的疏忽或失误,能够更好地为受害者争取最大的赔偿。3. 法律代理:医疗律师可以代表受害者处理所有法律事务,包括起诉、提交文件、出庭等,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并确保案件顺利进行。是否需要找医疗律师取决于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简单的医疗过错纠纷,当事人可能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直接沟通解决问题,而不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但对于复杂的案件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找医疗律师能够提供更全面和专业的法律帮助,增加胜诉的机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公正的赔偿。
医疗过错打官司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找医疗律师。以下是详细回答:1.专业知识和经验:医疗律师专门从事医疗法律事务,并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对医疗系统和医疗法律有深入了解,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2.案件处理能力:医疗律师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流程,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代理服务。他们可以协助患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件、代表患者出庭等,提高诉讼的胜算。3.专属资源和网络:医疗律师通常与专门的医学专家、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资源和网络,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优势。4.保护权益和争取赔偿:医疗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患者的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赔偿。他们会根据患者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寻求最为有利的解决方案,帮助患者维护自身利益。医疗过错案件需要医疗律师和医学专家的结合来进行综合评估和辩护。医疗律师负责处理法律事务,而医学专家则提供医学意见和专业知识。在选择医疗律师时,最好选择有丰富经验并与医学专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律师。医疗过错打官司时,找医疗律师可以帮助患者处理法律程序、争取赔偿,并保护患者的权益。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医疗法律领域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在普通百姓眼里,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这是为什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一下。为什么医疗事故官司一般打不赢?首先医疗事故官司的被告是医院,大部分医院是政府出资建立,具有国家性质,普通老百姓跟国有的医院打官司,就相当于百姓跟政府打官司,怎么打得过呢? 再者,医疗事故官司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普通老百姓根本不懂医,医院顺便说几个专业术语,就把老百姓说得无力反驳,因此,不管在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甚至社会资源等封面,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抗衡,再加上,有不少的医疗事故官司确实没有打赢,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医疗事故官司一般打不赢的社会印象。医疗事故官司打不赢的原因:一、患方不懂举证责任的分配患方在打官司时,当然知道自己不懂相关知识,于是上网查询相关资料,然而网站的资料由于是碎片化的,不完整,以及过时的,导致不少患者获得的是不正确的知识。例如:有一个医疗事故官司,患者上网看到医疗纠纷是举证责任导致的,因此坚定认为,应当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法官再三解释,但是患者认为是法官偏袒医院,仍然坚持不缴纳鉴定费,结果,法官判决患者败诉。于是便产生了医疗事故官司一般打不赢的印象,实际上,是因为患者不懂医疗事故官司的举证责任导致,与医疗事故官司打不打得赢没有关系。二、患者没有正确的理解篡改病历的认定标准在医疗事故官司中,患方对病历往往会提出许多的质疑,特别是病历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例如患者没有相关的病史,病历上上却记载了相关的内容。另外,病历上有些内容的违规修改,有些住院号错误,日期不对,甚至于姓名不对等,此时,患者往往会紧抓这些内容不放,不同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不同意缴纳鉴定费,希望法官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但是,事实上,法官对于伪造、篡改病历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患方的这种坚持,导致鉴定不成,法官又难以根据几页病历的瑕疵,直接推定医院有责任,此时,法官大都会以患方未尽到举证责任,判令患者败诉。于是又产生了医疗事故官司一般打不赢的社会印象。
一、首先选择“专业性”的 医疗纠纷律师 。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 医疗纠纷 不但涉及内、外、妇、儿等各个医疗专业的分科,还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学、解剖学、诊断学、检验学、医学伦理学、医院管理学等相关领域,故此医疗纠纷不是一般 律师 可以解决的,能胜任的律师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医学全科知识,必须是经过系统、规范化的临床培训和临床工作,积累丰富的临床经验,熟悉医院的管理和医疗运作程序,复合型专业律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想见,一个连处方、医嘱、实验室检查、化验结果都不会看的律师,如何为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护合法的权益? 在医疗纠纷 代理 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很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没有相关医疗教育、临床工作的经历,仅仅是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比较多,“经验比较丰富”,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而言,没有哪两个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个患者所医疗的科室,手术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说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间是个体差异。就是对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应当更具疾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具体处理来确定,医疗机构的 医疗过错 和伤害后果。就是从临床过来的专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都感到“知识储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更不要说一个没有医疗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的“医疗经验”了!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从医学院校毕业,没有实际从临床工作过的律师,是很难说是“专业医疗律师”的。因为,实际的临床工作经验和处理病人、用药的选择与改变、治疗方案的权衡与选择、手术的切口与选择、后期复查与治疗,都必须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才能够得到实际的应用和经验的积累。如果没有实际的工作经历很难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找出医疗机构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够很好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权利的。 二、选择“诚信”很强的律师 从患者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否有相关的医疗知识背景,他都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的,这个“实话”应当包括:律师能够为你做到的 诉讼 结果和律师不能够做到的诉讼结果。在我国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能够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患者及其家属“虚假承诺”了很多结果,包括: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这样的律师是很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能够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 证据 和诉讼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医疗鉴定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变数,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少。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打的。在诉讼前就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律师交流的时候,口若悬河、夸夸其谈的往往带有很多不切实际的东西,虽然他的承担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属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诉讼结果达不到承诺的结果的,诉讼不利的结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属来承担的。这样看来在诉讼前不切实际的承诺只是一个幌子,对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从社会经验看,“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谈的骗子,才是能够把“好人走瘸了,卖给他拐”的人。 诉讼是有风险的,关于胜诉的标准,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考虑,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诉讼请求,而且赔偿数额要达到自己的要求!这样“全胜”的胜诉的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胜诉标准的把握 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诉讼的“胜诉”是包括一个范围的,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不管赔偿数额的多少,通过在诉讼中的行为应经可以认定医疗价格在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讲的“定性”的问题。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否认定存在医疗过错是在法律性质上认定医疗机构的错过行为,它的认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法律上确认过错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律师尤其重视“法律定性”的界定。这样一个结果往往对“要讨个说法”的患者及其家属是适合的,对于这一部分当事人而言,赔偿数额并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患者及其家属所期望的结果。 2、赔偿数额的多少: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后期治疗费和前期经济投入的考虑,往往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不但要赔偿相关的费用,还要把 诉讼费 、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等都要计算到里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求的很多。这样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属通过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而是经济问题,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的赔偿。但是,律师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想法”去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的。由于医疗纠纷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是很难给当事人“预测”一个赔偿数额的,所以,在当事人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不要因为赔偿数额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师,因为,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低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你的代理律师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师在诉讼前,应经向你“承诺”了赔偿数额的,他要么是在“虚假承诺”,要么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太不了解了。我们作为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几乎是在避免谈论这样的问题。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的提问我们是不会给出明确的赔偿数额的,这不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任,恰恰相反是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负责任的“估计”与“承诺”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经过的法律程序与环节是比较多的,在如何一个程序中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每一个处理结果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质证程序的情况等等)这些处理的意见,又不是代理律师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这显著不同于“ 经济纠纷 案件”的情况,在接到案件后,在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法律意见。而医疗纠纷案件是远远达不到的。 应当说,赔偿数额是患者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日常案件咨询中也是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实践的情况。 四、庭审程序的进行 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收到一些欧美国家的影视作品的影响,把诉讼的过程看作是,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不可开交的辩论过程。其实,不管影视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节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视作品,它与实际的医疗诉讼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师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属并不知道真实的庭审过程,在见到真实的诉讼后,对自己“想象破灭”的遗憾。由于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注重诉讼程序的进行,整个诉讼程序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是有权利制止“被认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的。整个诉讼的进行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而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实行的就是“当事人主意”,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作用强大,法官就是一个听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诉讼程序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就会很好的配合律师的诉讼,否则,在诉讼中还不够律师向患者及其家属做解释的时间,只会增加诉讼的障碍、加重律师的工作量。对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帮助!在这里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毕竟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为患者及其家属说话的,但是,绝对不会完全代替患者的诉讼地位,患者及其家属希望找一位律师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历者,相关的医疗、抢救事实没有比患者及其家属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代理律师是不能够代替患者及其家属的。在法庭上双方应当协调、配合好,以统一的思路、统一的事实认定来应对诉讼中的问题和情况,否则,双方配合不好,“南辕北辙”,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五、对于案件的期望值。 在医疗纠纷 法律咨询 中,我被最经常的问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胜算的比率有多大”?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是拒绝回答的,医疗诉讼的环节很多,它最显著的区别于其他的 民事纠纷 ,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心里大体就可以有个“估计”了。但是,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追问,我们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对于医疗诉讼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积极的努力争取一个好的诉讼结果,但是,如果诉讼结果不理想,也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法律认定事实,审判程序与老百姓的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差异的,事实上存在,但是没有证据,没有被法庭认同的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属在接到 判决书 的时候,不要感到“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没法活下去了”等等,毕竟,一次医疗诉讼仅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经历,患者及其家属生活的意义不是仅仅为了这一次诉讼。即使完全败诉了,我们的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诉讼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所以,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医疗诉讼周期长、环节多、成本高、赔偿数额低、风险高,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的风险,在诉讼前要明确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气用事。在律师的选择上除了专业技术的条件外,律师应当是说实话的人。说实话就意味着他把风险和困难说的清清楚楚,实话就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属不喜欢听到的情况听到了。真正的医疗律师是不应当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十分清楚,判决的最终结果也不是律师说了算的。“满口答应”的后果必然是“虚假承诺”、甚至“欺诈”。 六、诉讼目的要明确 作为一个医疗专业律师,真正为那些需要医疗纠纷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服务。对于想通过医疗纠纷诉讼“赚钱”的人、或者是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但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钱”人。这些人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就存在问题,这样的医疗纠纷案件我们是不会代理的! 曾经有一个家庭的死者家属到我的办公室进行咨询,来的时候气势非凡,大有不诉讼就对不起死者的、非诉讼不可的气氛!经过询问,家中的亲属可谓“高素质人员”,一个为我国某大城市区级领导干部、一个在香港开私人诊所、一个在日本搞工程、另一个在 北京 无业。在咨询的过程中一再强调,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给老人讨一个说法等等!当我大体给他们估算了可能的赔偿数额后,我告诉他们如果这些赔偿被法院支持的,与诉讼费等等相关费用基本持平的,他们很“果断”的告诉我,不 打官司 了。一家人连招呼都不打就往外走。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属,就是咨询的时候不提,我也会主动提出的。我会比较客观的分析案件情况,如果对这样的家庭,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必须考虑的,我不希望一个家庭被一个诉讼拖入泥沼和深渊。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他们往往诉讼目的更明确,也会比较坦诚的与律师交流,这一点比“有素质的人”要好的多。很奇怪患者及其家属要委托一个律师竟然不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他。这样律师能够把你的诉讼权益维护好吗? 还有的患者诉讼目的很明确,确实不是为了钱,但是想通过医疗诉讼把某某医疗机构“搞臭”!这样的当事人往往是经济条件很好,确实不缺钱,但是认为自己或者家属在医疗机构吃了亏、受到了虐待,心理很不平衡!面对这样的诉讼目的,我们作为律师是反对的,虽然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但是,仍然应当客观的讲,医疗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化解和解决矛盾与纠纷。诉讼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把某个机构和个人“搞臭”,没脸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认清和处理侵权的行为,但绝不是为了“打到”什么机构和个人。有的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追究某某医师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解恨”。面对这样的患者,他们对法律的无知和可笑就没有办法形容了。与这样的当事人交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并且很难说服他们,以至于我会告诉他们,你们可以先到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去 立案 ,确实立上案了,我再给你们代理案件!因为我知道司法机关是根本不会受理这样的“不靠谱”的刑事案件的!只是为了让他们在事实上认清楚案件的性质罢了! 因此,再次奉劝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把诉讼的心态摆正,不要对诉讼寄于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够承载的范围,把医疗诉讼还原为真正的法律诉讼程序。不要在诉讼中夹杂着非诉讼的目的! 七、正确明确和评价律师的作用 在诉讼中经常听到患者及其家属问,你与某某法院、检察院的某某法官、检察官熟吗?等等!这明显已经是在想通过违反手段达到诉讼目的了!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不是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皮条客”,这样的事情为律师们所不耻!我们是不会为了一个案子与法官们吃饭、喝酒、送红包的。如果当事人想有这样的途径,大可不必 找律师 做这种事情,我相信比律师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虽然。每年在媒体上有这样那样的负面报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好的,有违法的人员毕竟还是少数!在北京、 上海 等等这样的城市法官的素质还是很好的! 如果一个律师案子没有怎么分析,就大谈他与某某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如何如何等等!这样的律师不是个骗子就是律师的败类!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没有比谁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决。但是,我们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动作”啊!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吗? 在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一个患者由于不能够提供自己“不能够怀孕”的证据,而败诉。我在为她分析败诉的原因时,这位已经拿到加拿大居留证的患者,竟然说出,这样的证据就应当是你们律师的事情,不要用什么证据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确,我这个男律师要为这个女患者开一张“不能够怀孕”的证明!这是明显的指示律师造假!在这样的当事人看来,律师应当是可以开出假证明、提供假证据、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赌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属想聘期律师的时候,应当明确代理律师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耻”的问题,免开尊口。这不是一个律师应当做的事情! 八、要明白向律师提供什么 在医疗纠纷咨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有的患者问:患者到了医院半个小时就死亡了,医院是否是 医疗事故 ?像这样的问题,属于对医疗法律问题“法盲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 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纠纷案件很专业、很特殊,不是普通大众能弄明白的,也不是一般律师能胜任的,医疗律师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案件的结果。尊重所有人的生命身体以科学的角度看待医疗纠纷,医生既要有责任感我们也要将道理不要提出过分的要求。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其实在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人对于医疗事故的认知是不清楚的,其实发生医疗事故的话基本都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而导致患者受伤严重等情况,所以通常发生这类事故的话都是需要第一时间协商解决的。下面分享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1 一、大家认为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的理由是什么? 1、 双方实力悬殊:医院背景太强大,患者作为个体,势单力薄。 2、 双方专业性差距过大:医生都是临床医学毕业,论起医学滔滔不绝,而绝大多数患者对医学一无所知,无论你怎么钻研,比得过全日制苦学7年的临床毕业生?如何分析病历?如何找到过错问题?在一开始很多人就输了。 3.不懂有关病历的一切:病历由医院掌握,特别是现在进入电子病历时代,篡改病历已经无法从打印出的纸质病历上看出来了,而病历又是鉴定的核心材料,不懂如何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也不知道如何在庭审中质证病历真实性的患方,有时只能吃哑巴亏。 4、医学会鉴定偏向医院:医学会鉴定专家都来自同一城市其他兄弟医院同一科室,今年你鉴定我,明天我鉴定你,给人一种天然的偏向医院的感觉。 5、医院有牛逼的律师,常年打官司,套路多多,患者一般都是平生第一打官司,既不知道从哪请靠谱律师,也不知道诉讼过程中都有多少坑要避,有心大的人连律师都不请,敌我武器装备存在明显差距! 6、身边总有指点江山的大神在bb说你打不赢打不赢打不赢……然后就灰心了! 综上,打不赢医疗官司的人,总有一款适合他…… 二、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吗?是,也不是!关键看你怎么打! 那么是不是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呢?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俗来讲归结为一句话——走对路,才能赢! 1、找准方向,才能赢 首先,你要知道在法律上处理医疗纠纷是可以有两个案由的,一个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前者适用《合同法》,追究的是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而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的是医疗机构侵犯患者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什么情况下主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什么情况下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需要进行专业分析的。 2、锁定证据,才能赢 出现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必须尽快锁定现场证据: 比如患者输液发生过敏时,要第一时间封存液体和输液器; 又如患者病情突变但现场无处置,事后却发现记载有相关记录时,要第一时间报警调取封存相邻时段的监控录像以备事后查对; 再如发现有重抄病历的可疑行为发生时,如何第一时间锁定该疑点重重的病历,都是需要当事人快速反应和处理的,只有真正经历过的人才有机会锁定这些对日后打官司最重要的证据! 3、走对程序,才能赢 有些当事人一审败了来找我代理上诉,我一看一审笔录中当事人竟然上来就认可了被告提供病历的真实性,既没有提出对明显矛盾之处的异议,也没有申请法院调取电子病历等重要证据。 或者是上来就否认全部病历的真实性拒绝鉴定,但却只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毫无证据支持,前者相当于直接放弃了质证的.权利,而后者则对法律缺少了最起码的敬畏,败诉的结果可以说是意料之中。 更可怕的是当一审已经保护过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二审再重新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或者鉴定申请,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以程序已经过而驳回,只有苦苦争取才有可能发回再给你一次鉴定的机会,但一审高昂的诉讼费和大量宝贵的时间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4、请对律师,才能赢 没做过医疗案件的律师,不会做到帮你处处小心避开各种套路,因为即使他们想帮你,也看不出那些被设计出来的大大小小的坑(比如质证时医院主张他们的病历都是在患者眼皮底下打印出来的); 不懂医学专业也没有医学专家团支持的律师,不会帮你找到被告的致命要点,那些不痛不痒的套路性问题(比如护理不到位、监控不到位、用药量过大等)很容易就让鉴定机构认识到这是一个很好摆平的当事人,至少以后不怕以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被原告问倒。 只会走程序的律师,可以同时走很多案子的程序,如果没有“你代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当事人的人生”这一职业信仰支持,恐怕任何结果都可以波澜不惊。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2 一、医疗事故找什么部门解决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 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 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3、诉讼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区别吗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时间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医疗官司一般打不赢3 一、对医疗事故产生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产生纠纷可以找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由此可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权利处理医疗事故的,但是医疗事故侵权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是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另一方面很多重要的证据都由医院掌握,所以患者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很有必要请律师。
有,但是比较少,因为医疗纠纷做得好的律师必须要有临床医学工作基础,而且必须在一线大内或大外科干过,干辅助科室的业务能力还不够,这种专业背景出来再做律师的,才会比较靠谱。本律师在浙江这边三甲医院ICU科工作十几年出来的,类似的律师基本零零星星分散在全国各地,你所在的区域内是否有,就难说了。你如果要找医疗律师的话其实也不难,为提高效率可以先从百度等网上查找一下,先定位出几位候选,然后可以对这几位候选人进行一个简单的调查,以防被一些徒有其名的律师“忽悠”。你可以简单注册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输入这些律师的名字和事务所名称,同时全文搜索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可以看到这些律师代理的医疗案件,快速浏览至判决书结尾看”判决如下“部分,看一下哪位律师比较靠谱,胜诉多,败诉少,撤诉也少(撤诉等同于败诉),确实能帮当事人赔到钱。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是各地人民法院上传的,具有最终的公信力,懂得运用大数据平台,你就不会再迷惘了。